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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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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發布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統籌規劃、推動及相關之解釋。
      2.本計畫之協調及督導。
      3.預算編列及管理。
      4.執行績效之成效檢討。
      5.資訊作業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6.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三)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2.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之受理申請、審核及發給等事項。
      3.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之查對、撤銷、廢止及申訴處理。
      4.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5.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