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初尋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發給尋職津貼或就業獎勵
;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請。
(二)同一期間已領取青年職得好評計畫之獎勵金、青年就業領航計畫
之津貼、職前訓練學習獎勵金、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給付或
其他政府機關性質相同之津貼或補(獎)助。
(三)已領取一百十年及一百十一年青年尋職津貼計畫之津貼或補(獎
)助。
(四)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對。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