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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制定)
第 10 條
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但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不在
此限。
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未能達成
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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