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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制定)
第 17 條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
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經依前項規定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該事業單位
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
、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