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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制定)
第 5 條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
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