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 委員之組成如下: 一、經濟部代表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方代表七人。 四、資方代表七人。 五、學者專家四人。 前項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分別由全國性勞工及工商之相關團體推薦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學者專家,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為使最低工資之審議,得涵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等多方意見,爰 於第一項定明最低工資審議會組成各方人員之人數。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勞方代表、資方代表及學者專家之產生方式。 三、為落實性別平等理念,爰於第四項規定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