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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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制定)
第 7 條
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
委員之組成如下:
一、經濟部代表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方代表七人。
四、資方代表七人。
五、學者專家四人。
前項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分別由全國性勞工及工商之相關團體推薦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學者專家,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為使最低工資之審議,得涵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等多方意見,爰
    於第一項定明最低工資審議會組成各方人員之人數。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勞方代表、資方代表及學者專家之產生方式。
三、為落實性別平等理念,爰於第四項規定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之比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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