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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4 條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調查
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申
訴人、被申訴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定明權力不對等時對質之避免。另規定調查人員得製作書面資料交申訴人、被申訴人
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