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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第二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依本法第
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受僱者或求職者遭遇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期限
,並依被申訴人是否具權勢地位,及申訴人成年或在職與否,分依情狀定明申訴時效
之規定,爰受僱者或求職者依第二條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之期限,應依本法各該規定
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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