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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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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專校院辦理微學程之方式如下:
(一)微學程名稱依課程及師資特色訂定。
(二)課程應由大專校院開設,且須於一學年(二學期)內開設完畢。
(三)依課程需求及屬性,聘任專長相符且符合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
      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附表四所定在職教
      育訓練講師資格之講師授課。
(四)依課程屬性,鼓勵講師發展創新教學模式,例如翻轉教學、PBL(
      Problem/Project/Product-Based Learning)教學、TBL(
      Team-Based Learning) 、團隊競爭學習、同儕互評、即時反饋等
      ,並強化與業界及社群的交流。
(五)符合資格之參與課程學員至少十五人,課程結束完成訓練未達十五
      人應提出原因及相關說明,並按不足人數之比例扣減印製費及雜費
      等費用。
(六)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向參與課程學員收取部分學分費,每學分以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七)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得配合微學程規劃,建構可落實之制度性支
      持措施,例如減收或免學分費、彈性授課、獎學金及全勤獎勵。
(八)修畢總學分六學分以上,且其中專業性課程及實務性課程應分別修
      畢二學分,由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報送學員資料經職安署同意後
      ,授予微學程修畢證明。
(九)取得微學程修畢證明者,職安署得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規
      定,於「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登錄從事勞
      工健康服務護理及相關人員在職教育訓練時數。
(十)微學程之課程以碩士班等級性質規劃,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得依
      相關規定辦理抵免碩博士班學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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