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 第 7 條 相關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與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同)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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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因有事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