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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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資 1字第 1000126886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250 期 4346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工會法第 14 條規定之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係指廠場或事業
單位之委任經理人、廠長、副廠長、各單位部門之主管、副主管或相當層
級之人員等
全文內容:核釋工會法第十四條所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指廠場或事業
          單位之委任經理人、廠長、副廠長、各單位部門之主管、副主管或相當層
          級之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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