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事業單位欲動支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中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
遣費,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注意事項一案,請查轉知。
說 明:一 依據本會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台九十勞動三字第○○三六二六六號函
釋及同年八月二十日邀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會商結論辦理。
二 依前揭函釋「事業單位所提撥退休準備金經精算已確能支應現有全體
勞工未來退休之支用」意旨,事業單位應提供計算報告,該報告由精
算師出具,其內容應包含:
(一) 資遣後留存之勞工人數。
(二) 依申請動支當時之員工個別薪資,就前項勞工日後達勞動基準法第
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退休者,請領退休金現值之總和。
(三) 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已提存數扣除前項退休金現值總和後之餘額。
三 當地主管機關為查核所需相關文件,請事業單位出具切結書 (格式如
附) 時,如事業單位不予配合,致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查核,可敘明理
由將申請文件函退。另,地方主管機關亦可函請中央信託局、其他相
關之行政機關或民間組織提供是項資料。如發現事業單位出具不實證
明,有偽造文書之嫌者,並可移送法辦。
四 此類案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應將合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
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繕造資遣費發放清
冊,逕送中央信託局,俾開具勞工抬支票寄由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
金監督委員會轉發勞工本人。
五 檢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
存部分作為資遣費』注意事項」乙份。
附件 一: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
資遣費」注意事項
壹 依據: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台九十勞動三字第○○三六二
六六號函。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會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事
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撥部分作為資遣費審核作業注
意事項」會議結論。
貳 適用對象:
事業單位於前揭函釋發布後,因精簡人員擬動支其所提存之勞工退休
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之用者。
參 相關文件:
一 申請動支當時,事業單位於中央信託局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之已提
存數資料。
二 申請動支當時,事業單位現有全體及預計資遣後留存勞工之人數、年
資、薪資表冊。
三 勞工資遣費發放清冊:發放資遣費之金額資料,由事業單位將所填具
合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基
金給付通知書繕造成冊。
四 計算報告須由精算師簽証出具,其內容包含如下:
1 資遣後留存之勞工人數。
2 依申請動支當時之員工個別薪資,就前項所述日後達勞動基準法第
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退休者,請領退休金現值之總和。
3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申請動支當時已提存數扣除前項
退休金現值總和後之餘額。
五 切結書:事業單位須切結其所提供計算報告之資料屬實。 (格式如附
)
肆 審核:
一 文件:事業單位檢送之上述有效文件及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
二 時限:以當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天內核定為原則。
三 發放方式:當地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將資遣勞工發放清冊逕送中央
信託局開具勞工抬頭支票寄由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轉
發勞工本人。
伍 其他:
一 有關得辦理退休金精算工作之精算師資料,得洽詢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退休金精算委員會 (台北市敦化北路一二二號十三樓;電話:251410
78) 。
二 事業單位得先行向各縣市政府派駐輪值之會計師洽詢前述計算報告相
關資料。
三 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得請事業單位於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
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之用後,提出其未來提撥率之擬定 (或調整) 資
料。
附件 二:切 結 書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公司為動支以本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中央信託局超額提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勞
工資遣費之用事宜,所提供之勞工人數、年資、薪資等計算資料無誤,特
此切結,以茲證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上之責任。
此 致
(縣市政府)
立切結書人: (簽章)
事業單位名稱: (單位戳記)
負責人姓名: (簽章)
詳細地址:
聯絡電話: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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