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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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7)台勞動三字第 1117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34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351 頁
勞工退休法規及解釋令彙編(88年6月版)第 87-8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8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419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2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每日工作四小時因業務需要改為八小時其工作四小時之年資如何處理
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原為每日工作四小時,其後因業務需要改為每日八小時,於計發退休
          金或資遣費時,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屬於每日工作四小時以內之
          工作年資,按退休或資遣時之平均工資半數計算;屬於每日工作超過四小
          時之工作年資,按退休或資遣時之平均工資全數計算。惟事業單位所訂標
          準優於上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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