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29 筆 / 現在第 2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勞動三字第 003626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1 卷 5 期 6-7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02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0 年秋字第 14 期 1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事業單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額度,經精算仍有餘額,得否申請動
支該餘額作為資遣費一案
主    旨:事業單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額度,如經精算已累積至足以支應現
          有全體勞工退休金總額後,仍有餘額,得否申請動支該餘額作為資遣費一
          案,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本會九十年七月九日「勞工退休準備金動支相關疑義」第二次會
              議結論辦理。
          二  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目的係為支付勞工退休金,故事業單位所提
              撥退休準備金經精算已確能支應現有全體勞工未來退休之支用仍有餘
              額者,即可申請動支該餘額作為資遣費之用。
          三  前開申請動支之相關程序如下:由事業單位檢附精算勞工退休準備金
              累積金額足以支付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經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
              委員會通過,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比照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
              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審核,經核准後,得動支前揭餘額作為資遣費。
共 129 筆 / 現在第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