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動三字第 1242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7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6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1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2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6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498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47-44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僱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及第五十九條規定「醫療
期間」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
          「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
          查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
          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故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於同法第五
          十九條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
          行為,應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