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僱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及第五十九條規定「醫療 期間」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 「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 查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 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故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於同法第五 十九條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 行為,應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