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動三字第 3911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7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2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3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7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0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5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傷病假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公傷病假醫療期間屆滿二年未能痊癒,仍在繼續醫療中,依勞工請假
          規則第六條規定,繼續給予公傷病假。如未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公傷病假
          期間,雇主仍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