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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動三字第 3911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7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2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3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7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0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59 頁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 第 6、9 條
(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版)
要 旨:
公傷病假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公傷病假醫療期間屆滿二年未能痊癒,仍在繼續醫療中,依勞工請假 規則第六條規定,繼續給予公傷病假。如未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公傷病假 期間,雇主仍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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