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 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 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