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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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2020207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26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72 條,為避免適法之爭議,雇主違反規定須期限
改善時,將限期改善函之內容統一
全文內容:因鑒於目前各處分機關函文內容及所定「期限改善」之期間各異,易造成
          適法之爭議,故有統一之必要,是以為避免上述問題之發生,於雇主違反
          本法第 57 條第 3 款或第 4 款規定之情形時,建請將限期改善函之內容
          統一定為:
          一、如係違反本法第 57 條第 3 款之規定:「台端(或貴公司、貴漁船
              、貴機構)應於接獲本函即日起改善,使受聘僱之外國人從事本會許
              可之工作至聘僱許可之工作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日,如在經查台端(
              貴公司、貴漁船、貴機構)明示或默示指派該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
              工作,本府將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3 款
              規定廢止台端(或貴公司、貴漁船、貴機構)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之一部或全部。」
          二、如係違反本法第 57 條第 4 款之規定:「台端(貴公司、貴漁船、
              貴機構)應於接獲本函即日起改善,使受聘僱之外國人於核准之工作
              場所從事工作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日,如再經查獲台端(或貴公司、
              貴漁船、貴機構)明示或默許指派該外國人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
              本府將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第 3 款規定廢
              止台端(或貴公司、貴漁船、貴機構)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
              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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