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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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7)臺勞安三字第 2110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0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中午休息外出為必要之用餐,往返必經途中非出於私人行為所發生之
傷害事故,比照職業災害辦理
全文內容:中午休息外出用餐車禍比照職業災害辦理
          至勞工於中午休息時間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往返必經途中,其非出於私
          人行為所發生之傷害事故,比照職業災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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