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復 貴處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七八勞五字第二一○六四號函。
二、製造嫘縈將黏液通過紡浴及皮革製造於滾桶處理過程中,均會散發出
硫化氫之氣體,屬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丙類第一種物質
,應依該標準第十六條設置必要之設施及該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三、試驗引擎所排放之廢氣含有一氧化碳,非製造、處置或使用該物質之
作業,應不屬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惟為維護勞工健康,應另依勞工安
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款:「於發生有害氣體或粉塵、
蒸氣、煙霧之室內作業場所,為防止其作業環境內空氣達到有害濃度
,應使用密閉設備、局部排氣、整體換氣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
等適當措施」之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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