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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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安三字第 200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要  旨:
有關在生產過程中,添加化學品發生化學反應產生特定化學物質之氣體、
蒸氣,是否適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乙案
全文內容:一、復  貴處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七八勞五字第二一○六四號函。
          二、製造嫘縈將黏液通過紡浴及皮革製造於滾桶處理過程中,均會散發出
              硫化氫之氣體,屬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丙類第一種物質
              ,應依該標準第十六條設置必要之設施及該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三、試驗引擎所排放之廢氣含有一氧化碳,非製造、處置或使用該物質之
              作業,應不屬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惟為維護勞工健康,應另依勞工安
              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款:「於發生有害氣體或粉塵、
              蒸氣、煙霧之室內作業場所,為防止其作業環境內空氣達到有害濃度
              ,應使用密閉設備、局部排氣、整體換氣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
              等適當措施」之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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