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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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 04850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情形,雇主非有該法第 13 條但書規定尚
不得終止勞動契約,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雇主如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
險給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時,若雇主對於勞工請求不予承認,勞工
尚須依民法第 130  條規定,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始可視為時效中斷
全文內容: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遭遇職業
            災害之勞工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
            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
            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以免除繼續給付醫療期間工資補償之責任,惟雇
            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雇主選擇以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
            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時,如勞工仍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非
            有該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形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同條第一款規定之
            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嗣後勞工醫療終止恢復工作,如經指定之醫院
            審定身體遺存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同法第
            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退休金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2.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應按
            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部分,雇主得就勞工保險已支付補償者主張抵
            充。雇主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險給付,各期原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
            情事,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各不足額部分其給付請求權,自得受領
            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次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消滅
            時效因請求、承認及起訴而中斷,勞工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經雇主承認者
            ,時效因此中斷,而無時效進行之問題,僅生雇主如何履行債務之問題
            ;若雇主對於勞工之請求不予承認時,勞工尚須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
            定程序,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始可視為時效中斷。另有關平均工資
            及原領工資補償標準疑義,檢附本部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勞動
            三字第三八九一五號函釋影本(如附),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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