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執行職務發生車禍,已由肇事者賠償醫療中無法工作之原領工資, 雇主可否主張勞方已獲賠償而免除該項工資補償責任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係課雇主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予補償之義 務,但不宜令雇主為變重負擔,爰明定如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已由 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惟同條第二款但書所規定雇主 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此項補償因現行勞工 保險條例並無任何給付之規定,應不生可依上開規定主張抵充之情形,前 經本會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台 (83) 勞動三字第一九七○一號函釋在案。 至第三人所為之民事賠償與該條所定之職業災害補償有別,並未有抵充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