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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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勞動三字第 0182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75-47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09-51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54-455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因執行職務發生車禍,已由肇事者賠償醫療中無法工作之原領工資,
雇主可否主張勞方已獲賠償而免除該項工資補償責任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係課雇主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予補償之義
          務,但不宜令雇主為變重負擔,爰明定如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已由
          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惟同條第二款但書所規定雇主
          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此項補償因現行勞工
          保險條例並無任何給付之規定,應不生可依上開規定主張抵充之情形,前
          經本會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台 (83) 勞動三字第一九七○一號函釋在案。
          至第三人所為之民事賠償與該條所定之職業災害補償有別,並未有抵充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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