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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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勞動三字第 12566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2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3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7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07-508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53-45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技術生於職業災害醫療中輪調在校期間是否視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
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而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疑義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技術生之工作時間應包含學科
          時間。」本案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又輪調回校,
          其在校期間,依上開規定,應視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
          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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