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有關擔任兩家企業工會幹部職務之會務假核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00 年 8 月 18 日家福字第 1000818001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
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
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同法第 36 條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
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企
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
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企業工會理
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
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同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
定:「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一、辦理該工會
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
或辦理日常業務。二、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
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三、參加所屬工會聯
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四、其他經與雇主
約定事項。」,合先敘明。
三、基上,企業工會之理、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得先
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若無約定,則工會理、監
事有前揭細則第 32 條所定辦理會務範圍之事項者,即可於前揭會務
公假時數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至勞工如同時擔任一個以上之企
業工會理、監事,其會務公假時數,如無約定,仍應在前揭法定範圍
內,非可因此而將可請會務公假之時數相加。
正 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勞資關係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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