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有關職業勞工無失業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適用乙案。
查「育嬰留職停薪」之法源依據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該法規
範對象為「受僱者」,即受僱者才有請領津貼之依據。
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
勞工、外國籍配偶、大陸配偶或港澳配偶,除同條第 2 項所列不得加保
之情形外,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故職業工會所屬會員,如符合前開加保規定者,於受僱期間,應以其雇主
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且渠等如依法參加就業保險,自可依法請領失業給
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相關給付。至自營作業者,因非屬受僱者,尚無
本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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