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特別休假及產假如何擇優適用即自何時實施疑義案
,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台灣省勞工處 79.2.21 七九勞二字第四二○四號函、79.4.16 七
九勞二字第八五四八號函、79.5.9 七九勞二字第一○二三八號函、
79.12.21 七九勞二字第六五六六八號函、80.4.3 八十勞二字第八
二三四號函、80.4.16 八十勞二字第六一六○六號函、台北市政府
79.4.11 79 府勞二字第七九○一八四○三號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79.5.30 (七九)高市勞局二字第○○七三九二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後段但書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
規定者,從其規定」,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產假與特別休假如
何就公務員法令與勞動基準法令擇優適用疑義,本會所採見解己於
78 年 2 月 28 日以台七十八勞動三字第○八五七二號函、78 年
9 月 11 日以台七十八勞動三字第一二六二二號函釋在案。至於依上
開規定選擇適用後,於適用期間即應依該法令規定辦理。
正 本:台北市政府、台灣省勞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副 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區管理局、本會綜合規劃處、勞工檢
察處、勞資關係處、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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