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38 筆 / 現在第 10 筆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4013081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臺南市政府公報 第 104 卷 11-2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事業單位採四班二輪制,夜班受僱者工作時間跨二曆日,受僱者請休產假
、陪產假或生理假,應將跨二曆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一日給假
主    旨:有關事業單位採四班二輪制,夜班受僱者之工作時間跨二曆日,其請休產
          假、陪產假及生理假應如何計給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104  年 1  月 26 日經加四勞字第 1
              0400009570 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
              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
              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
              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究其立法意旨,係為貫徹憲法第
              156 條母性保護之精神,明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或流產,均應給予
              一定期間之產假產假日數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另考量流產後母體
              健康之保護,給予不同日數之產假。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
              計算。」又查本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 年 4  月 26 日(82)
              台勞動二字第 22319  號函釋略以:「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
              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綜上,為確實維護母體健康
              ,產假應以一曆日為請假單位。
          三、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略以,
              「......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擇
              其中之 5  日請陪產假」。究其立法意旨,係因婦女分娩時,身心面
              臨甚大壓力,配偶之陪伴照顧實屬必要,爰無論受僱者每日之工作時
              數多寡,應以一曆日為請假單位。
          四、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
              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
              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
              減半發給。」係基於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明定女性受僱者之生理假
              ,爰每次以一曆日為原則。
          五、又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
              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六、綜上,四班二輪制之夜班受僱者請休產假、陪產假或生理假,應將其
              跨二曆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一日給假,以符前開請假規定之意旨。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
副    本: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
共 38 筆 / 現在第 10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