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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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動三字第 004694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78-379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1年版)第 37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1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雙胞胎分次生產,給假疑義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妊娠六個月以上分娩者,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
          ,因此,本案所詢員工因懷雙胞胎而分次生產,其產假之計算方式請依上
          述規定辦理。至於二次產假重疊期間則不另給假。惟該法係規範勞動條件
          最低標準之法律,事業單位如自訂有優於該法規定者,自可從其規定。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7  月 25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
  0140681 號函,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所
  定產假起算時間與該筆資料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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