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胞胎分次生產,給假疑義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妊娠六個月以上分娩者,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 ,因此,本案所詢員工因懷雙胞胎而分次生產,其產假之計算方式請依上 述規定辦理。至於二次產假重疊期間則不另給假。惟該法係規範勞動條件 最低標準之法律,事業單位如自訂有優於該法規定者,自可從其規定。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7 月 25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1 0140681 號函,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所 定產假起算時間與該筆資料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