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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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三字第 0424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4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7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17-31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關於女性員工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分娩,而於產假期間適用該法,應給產
假日數疑義
全文內容:一  查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特別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
              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訂之最低標準,該法第一條訂有明文。基上,
              勞雇約定之勞動條件低於該法者,於適用該法後,應以該法之標準為
              基礎,若優於該法者可從其約定。
          二  勞工分娩時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分娩後於產假期間開始適用該法,
              依該法第五十條規定,仍應給予產假,但可扣除自分娩之日起至適用
              該法前之日數,給予剩餘日數之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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