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公務機構技工、駕駛、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二九
七八五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機構之技工、工友及駕駛已自本 (八十七) 年七月一日起適用
勞動基準法,該等人員之定義,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係指公務機構
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各公務機構對彼等人員所規定之
工作內容,僱用之臨時人員擔任之工作若有與之相同者,亦應適用該
法。
三 依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台八六人企字第一八○二○八號函訂頒
之「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
管權責劃分表」規定,有關請假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
其相關法規釋例辦理。故原適用之事務管理規則所定之各種請假事項
,如低於上述規定者,應依上述規定辦理。如有較優之規定者,繼續
適用該規定,應無牴觸勞動基準法之處。產假部分亦同,倘若勞工於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前分娩,而於產假期間開始適用該法,應依該法所
定假期扣除自分娩事實發生之日起至適用該法前日數,給予剩餘日數
之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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