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後段但書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
規定者,從其規定」,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產假與特別休假如
何就公務員法令與勞動基準法令擇優適用疑義,本會所採見解已於
78.02.28 以台 (78) 勞動三字第○三五七二號函、 78.09.11 以台
(78) 勞動三字第一二六二二號函釋在案。至於依上開規定選擇適用
後,於適用期間即應依該法令規定辦理。
二 本會 80.07.04 台 (80) 勞動二字第○九九六三號函,係指公務員兼
具勞工身分者之產假或特別休假,可於各該假別權利產生時,就公務
人員法令與勞動基準法予以比較擇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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