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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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動三字第 0357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9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57-25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97-29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28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75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產假與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
全文內容:查產假係對於女性勞工之特別保護,故明訂於勞動基準法中,該法第五十
          條第一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適用勞動基
          準法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事業單位,其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產假,
          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未有較優規定,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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