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產假與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
全文內容:查產假係對於女性勞工之特別保護,故明訂於勞動基準法中,該法第五十 條第一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適用勞動基 準法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事業單位,其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產假, 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未有較優規定,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