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部分工時勞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算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府 109 年 9 月 7 日基府社關貳字第 1090133584 號函副
本辦理。
二、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部分工時勞工之產假期
間應依曆計算,不因部份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合先敘明。
三、復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規定略以:「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8 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停止
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給。」。
四、有關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產假薪資計算疑義,如係每週工作時數
固定者,以每週工作時數乘以 8 週,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時薪計
算;如係每週工作時數不固定者,以事由前 6 個月之工作時數,推
估出產假 8 週期間原應工作之時數後,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時薪
計算。爰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本權責續予妥處。
正 本:基隆市政府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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