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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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關 2字第 113014163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部就派駐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政府機關如需承攬人僱用替代人力
,承攬人得與職務代理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等相關處理方式,與機關辦
理勞務採購時,如有規劃編列派駐勞工之年終獎金費用為契約價金之一部
分,宜列為核實支給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主    旨:「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
          表各 1  份,請納入辦理勞務採購之參考依據,請查照並轉知所(轄)屬
          。
說    明: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請協助轉行各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
              各鄉(鎮、市、區)公所。
          二、有關派駐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機關如需承攬人僱用替代人力,
              承攬人得與職務代理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各機關可參考本部(改
              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  年 4  月 12 日勞動 2  字第 09100
              17954 號令略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現更
              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執
              行其原有之工作時,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
              務代理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
              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三、復為維護派駐勞工權益,各機關於辦理勞務採購時,如有規劃編列派
              駐勞工之年終獎金費用為契約價金之一部分,宜列為核實支給項目,
              並請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3
              條有關年終獎金約定之內容,與廠商約定相關計算方式、給與條件及
              標準等,俾利廠商遵循。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
          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僑務
          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
          、環境部、海洋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
          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農業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
          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
          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
          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
          研究所、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勞動部
          勞動保險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人事處、勞動部秘書處、勞動部
          勞動關係司(2 科)(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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