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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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三字第 0910030950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2 卷 7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有關保險費釋示
全文內容:基於平等原則,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有關「受僱者於育嬰留職
          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
          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之規定,對於受僱於
          僱用三十人以下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亦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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