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勞工為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防疫政策,於檢疫或隔離期間,得否依性別
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3 日中市勞動字第 1110009302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5 項、第 6 項規定,受僱者陪伴其
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同法第 21 條規定,受僱
者依規定為陪產檢及陪產假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
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及
第 13 條規定略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
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為之,又必要
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有關「陪產檢及陪產假」請假,因產檢包含身體檢查或超音波檢查等
項目,倘受僱者無法親自陪伴配偶者,應無陪產檢請假之可能;另配
偶有分娩事實者,考量陪伴方式多元,受僱者縱於配合防疫政策之檢
疫或隔離期間,仍可依規定申請陪產之請假。
正 本: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
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
、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
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
政府、連江縣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
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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