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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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096014033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勞資爭議案件經調解或判決後,如申請人不符
失業給付請領規定,依規定請求返還已領取之失業給付;如須辦理失業認
定,就業服務機構權責劃分規定辦理
主    旨:有關失業給付申請人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第
          23  條規定受理並移請勞保局列管處理案件,其後續就業服務機構與勞保
          局之權責分工,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職業訓練局 96 年度就業保險法研習會提案第五案辦理。
          二、有關就業保險業務之執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勞保局之權責劃分一
              節,前經本會 92 年 8  月 20 曰勞保 1  字第 0920042357 號函說
              明在案,即有關離職證明文件審核、就業諮詢、就業推介及非自願離
              職之認定等,應由就業服務機構依權責處理,於失業認定後,送請勞
              保局審核其加保資格及給付條件等,據以核給保險給付。另對於因離
              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案,本會 92 年 5  月 21 曰勞保 1  字第 092
              0023552A  號函略以,由於申請人係向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該項後
              續作業之處理純屬失業給付層面,故由就業保險服務機構將申請人資
              料移交勞保局,進行後續列管處理。
          三、旨揭勞資爭議案件經調解或判決後,如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
              規定時,請勞保局逕依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向申請人請求返還已
              領取之失業給付;如涉須辦理失業認定時,請就業服務機構依前揭權
              責劃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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