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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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職業字第 095002447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就業保險法笫 13、15、27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被保險人請領失
業給付、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及求職紀錄內容之查證,儘可能採取與廠商
聯繫確認之方式辦理等注意事項
主    旨:重申就業保險法推介就業相關規定及辦理推介就業應注意事項,如說明,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確實辦理。
說    明:一、聯合報於 95 年 6  月 25 日、26  日刊出「想領失業給付,求職盼
              不錄取」相關報導,影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形象及社會大眾對失業
              者的觀感。
          二、查上開報導所提重點在於被保險人為請領失業給付,極易取得離職證
              明書或求職紀錄,甚至透過就業媒合要廠商蓋章方便又快速,對於部
              分失業給付請領者未積極推介就業等。請貴中心確實檢視有無報導所
              稱事宜,請於文到 1  週內回報本局°
          三、請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檢視各就業服務站是否按標準作業流程(如附
              件 1),辦理失業認定及推介就業,下列事項並請轉知同仁注意辦理
              :
          (一)失業給付並非被保險人之權利,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領取
                本項給付前要盡「求職」義務,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亦應善盡「
                推介」之責任。
          (二)針對求職紀錄表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文件均應予以查證。
          (三)請勸導廠商勿輕易提供求職證明。
          (四)完成初次認定前的 14 日仍應辦理推介就業,而非僅是第 1  天辦
                理求職登記時才辦理推介。
          (五)領取失業給付期間仍須推介,尤其是高學歷或年輕族群之請領者,
                請針對渠等人員加強辦理推介。
          (六)辦理推介時,請同仁主動運用就業服務資訊系統篩選資料。
          (七)請各就業服務中心定期檢視各就業服務站等一線同仁辦理情形。
          (八)若有媒體採訪就業服務站時,請由站長出面受訪,並請注意勿洩漏
                個人資料(如個案姓名及個案問題……等)。
          四、針對離職原因之查核,本局已以 95 年 6  月 20 日職業字第 09500
              24142B  號函送修正後之「離職證明書」格式及「辦理失業認定離職
              原因訪談紀錄表」、「失業認定離職原因查核作業注意事項」、「失
              業認定離職原因查核作業流程圖」等相關文件,請確實依據辦理。
          五、求職紀錄並不以廠商有無蓋章為要件,故並非紀錄已蓋公司章即不必
              再予查核確認;另申請人不得以參與就業博覽會即視為已有求職行為
              ,而登載求職紀錄。若就業服務站辦理單一徵才活動,並由徵才廠商
              派駐人事人員,於站內另闢專室辦理徵才面試,且面試主考官有權決
              定錄取與否者,方可視為求職紀錄。
          六、有關求職紀錄內容之查證,本局 91 年 12 月 25 日職業字第 09100
              56229 號函已說明:「請儘可能採取與廠商聯繫確認之方式辦理。」
              若有廠商刻意配合申請人,致疑似求職紀錄不實情形,且又難以查證
              時,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保法所賦權責,另行開立介紹卡推介
              就業,並依就業保險法笫 13 條、第 15 條及第 27 條辦理。
          七、隨函檢附本局 95 年就業保險法研習會之「推介失業給付請領者就業
              之作法及技巧」課程講義資料乙份(如附件 2),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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