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41 筆 / 現在第 17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職業字第 095002409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歇業、休業及停業 3  種情事,皆為非自
願離職,如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係雇主所為,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可
據以依規定申請失業給付
主    旨:有關「歇業」、「休業」及「停業」之用詞定義暨適用疑義,請釋示。
說    明:一、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為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
              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
              業訓練。」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
              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申請失業認定……°」第 3  項規定:「第 1  項離職證明文件,
              指由投保單位……發給之證明……。」第 4  項規定:「前項文件或
              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二、查「歇業」、「休業」及「停業」等用詞散見我國多項行政法規,其
              中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
              ..... 休業....... ;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規定各款情
              事之一離職。」另鈞會 95 年 6  月 6  日勞保 1  字第 095002746
              7 號函釋:「投保單位發給之以停業為離職原因之離職證明,如終止
              勞動契約之意思係雇主所為,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者,得認定其為
              非自願離職,並得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請領
              失業給付。」
          三、綜上所述,「歇業」、「休業」及「停業」 3  種情事,皆為就業保
              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可據以依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惟各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認定業務時,迭有投保單位反映因不暸解上開 3
              種情事之用詞定義暨適用範圍,而無法載明離職原因,故求教於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為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周延優質服務,敬請鈞會
              釋示旨揭疑義。
共 41 筆 / 現在第 17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