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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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095002746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停業而非自願離職,得請領失業給付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辦理停業登記或受停業處分而離職,得
     否請領失業給付疑義。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
          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亦
          即係出於雇主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者,即屬非自願離職。本案有關投保
          單位發給之以停業為離職原因之離職證明,如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確係雇
          主所為,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者,得認定其為非自願離職,並得依就業
          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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