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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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7007927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6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參照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應以求職
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做為人員進用考量,而非以限制年齡為要件,
又各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民間團體等招募人才及僱用均須依該規
定辦理
全文內容:一、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
              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
              籍貫、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
              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又「就業年齡歧視」係指求職者或受僱者因為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
              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就業年齡歧視可能出現在招聘廣告、甄
              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員資遣、退
              休政策等以及申訴程序等給予差別待遇。各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
              構、民間團體等招募人才及僱用均須依本法規定辦理。
          三、惟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仍應以求職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
              件,做為人員進用之考量,而非以限制年齡為要件;有關  貴府及所
              屬各機關臨時僱工僱用管理要點第 4  條「臨時僱工之僱用以年滿
              18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僱用條件設定,已涉違反前項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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