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按本會 97 年 4 月 24 日勞職管字第 0970507874 號函釋「…五、
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家庭看護工『展延聘僱許可』事宜,…,或雖不知
情但未於送件申請前向雇主確認其提供之『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
影本』所記載內容是否確與現狀相符,即以不實之『雇主及被看護者
戶口名簿影本』為雇主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向本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除涉嫌違反本法第 40 條第 8 款規定外,亦有未善盡受任事務,
致雇主違反本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之情事,同時涉嫌違
反本法第 40 條第 15 款規定,…。」,合先敘明。
二、據上開函釋,如仲介公司雖不知情但於送件申請前,已向雇主確認其
提供之『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所記載內容是否確與現狀相
符,且無其他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依行政罰法第 7 條
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
處罰,惟仍須視具體個案情形以認定有否故意或過失。另雇主違反本
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受委任之仲介公司是否即違反本
法第 40 條第 15 款規定,亦須視具體個案情形以認定有否故意或過
失而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
定,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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