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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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管字第 097001282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11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就業服務法第 5、40  條及行政罰法第 7  條,以不實之雇主及被看護者
戶口名簿影本為雇主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向本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有未
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規定之情事                              
全文內容:一、按本會 97 年 4  月 24 日勞職管字第 0970507874 號函釋「…五、
              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家庭看護工『展延聘僱許可』事宜,…,或雖不知
              情但未於送件申請前向雇主確認其提供之『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
              影本』所記載內容是否確與現狀相符,即以不實之『雇主及被看護者
              戶口名簿影本』為雇主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向本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除涉嫌違反本法第 40 條第 8  款規定外,亦有未善盡受任事務,
              致雇主違反本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之情事,同時涉嫌違
              反本法第 40 條第 15 款規定,…。」,合先敘明。
          二、據上開函釋,如仲介公司雖不知情但於送件申請前,已向雇主確認其
              提供之『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所記載內容是否確與現狀相
              符,且無其他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依行政罰法第 7  條
              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
              處罰,惟仍須視具體個案情形以認定有否故意或過失。另雇主違反本
              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受委任之仲介公司是否即違反本
              法第 40 條第 15 款規定,亦須視具體個案情形以認定有否故意或過
              失而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
              定,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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