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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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7006154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1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係就業歧視禁
止規範法益保護之對象,至於申訴者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調查之人,該
法並未侷其身分資格
全文內容:一、按本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係就
              業歧視禁止規範法益保護對象。至於申訴者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調
              查,故依法並未侷限申訴者之身分資格。
          二、有關疑似遭受就業歧視人死亡後,由利害關係人(親屬、配偶)或第
              三人提起申訴指控雇主違反旨揭規定,是否受理審認乙案,依前開規
              定「就業歧視之認定」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職掌業務,應循「就
              業歧視申訴審議處理」規定辦理。如上開制度尚未建構完備,本案應
              受理利害關係人(親屬、配偶)或第三人申訴,並應依程序調查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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