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係就業歧視禁 止規範法益保護之對象,至於申訴者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調查之人,該 法並未侷其身分資格
全文內容:一、按本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係就 業歧視禁止規範法益保護對象。至於申訴者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調 查,故依法並未侷限申訴者之身分資格。 二、有關疑似遭受就業歧視人死亡後,由利害關係人(親屬、配偶)或第 三人提起申訴指控雇主違反旨揭規定,是否受理審認乙案,依前開規 定「就業歧視之認定」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職掌業務,應循「就 業歧視申訴審議處理」規定辦理。如上開制度尚未建構完備,本案應 受理利害關係人(親屬、配偶)或第三人申訴,並應依程序調查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