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明定工資定義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故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屬於經常性,均係工資。
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自屬
工資範圍,如在退休前六個月內時,依法自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至
於 貴會檢附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之判決 (八十年度勞訴字第四○號
) 以勞工於特別休假日所給與之加倍工資,因非經常性給與,不應併
入平均工資,本會認為與上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有所出入。
二 關於勞工於特別休假工作所領之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前經本會 80 年 02 月 06 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七號函釋在
案,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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