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搭乘交通車未支領該項津貼於退休時該項津貼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略以「……按計時、計日、計月、計 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略以「……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 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故事業單位提供接送之交通車,非屬上開規 定之實物給付,未支領該項津貼之勞工,於退休時該項津貼無併入平均工 資計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