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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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4)台內勞字第 35722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4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18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19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198-19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02-20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24-22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19-22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期間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全文內容:一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上開工資折半發給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各事
              業單位應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訂。
          二  勞工因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或因留職停薪致無法獲領工資期間,因
              該段期間勞工業經雇主同意不需提供勞務,雇主依法亦得不給付工資
              ,該段期間不屬工作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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