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公傷病假期間仍應給予特別休假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享有特別休假為法定之權益。本案勞 工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在公傷病假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 願繼續工作,且依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 予以補償,特別休假既為勞工應享有之權益,不應因而喪失其特別休假之 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