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6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051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要  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勞工配合相關防疫規範請假,未能即時提
供證明文件予雇主佐證時,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 30 日內補提;因衛生主
管機關處理舊案需時,如之前尚未收到隔離通知書等文件者,得於本函下
達後 30 日內提供
主    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生請假疑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
          照。
說    明:一、查勞工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經
              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檢疫,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
              隔離、檢疫家屬,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至於孩童自主防疫期間,勞工
              可依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本部相關規定請防疫照顧假或家庭照顧假
              。
          二、因近期疫情升溫,確診或隔離、檢疫人數大幅增加,勞工配合相關防
              疫規範請假時,如未能即時收到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致無法提供
              雇主佐證,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 30 日內補提。另,因衛生主管機關
              處理舊案需時,於本函下達前尚未收到隔離通知書等文件者,得於本
              函下達後 30 日內提供。
          三、請輔導所轄事業單位依前開說明事項辦理,如有爭議,並請積極協處
              。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
          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共 6 筆 / 現在第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