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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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9013074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請生理假,雇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之裁處,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規定論處
主    旨:有關勞工請生理假,雇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所生適用法
          令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7  月 31 日北市勞動字第 1096091547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及第 21 條明定有關生理假規定,相較勞
              動基準法第 43 條請假部分屬特別之規定。爰有關勞工請生理假,雇
              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案件之裁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
              ,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規定論處。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副    本: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
          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
          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科技
          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
          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
          件及就業平等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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