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勞工請生理假,雇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所生適用法
令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7 月 31 日北市勞動字第 1096091547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及第 21 條明定有關生理假規定,相較勞
動基準法第 43 條請假部分屬特別之規定。爰有關勞工請生理假,雇
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案件之裁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
,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規定論處。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副 本: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
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
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科技
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
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
件及就業平等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