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切除子宮及卵巢,或切除兩者之一,得否請生理假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 明: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
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 91 年 9 月 23 日
衛署國健字第 0910012162 號書函說明,生理日,醫學上之定義為週
期性之經血來潮。是以,請假係以生理週期來臨,有事實需要為原則
。
二、另,生理日之認定,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 95 年 8 月 23 日署授國
字第 0950400912 號函轉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同年 8 月 10 日台婦醫
字第 95151 號函略以:關於生理日,因病摘除子宮但未切除兩側卵
巢的情況下,手術之後如果卵巢仍然有功能,則還是有正常排卵之可
能;不過由於子宮已切除,因而無法直接以月經來潮的狀態來判斷是
否正常排卵,而必須藉助病史、基礎體溫或檢測血中荷爾蒙等方法來
判斷;因此,如果確能經由上述適當的醫學方法而合理判斷女性勞動
者仍然有排卵,且於排卵日及原行經之日仍因荷爾蒙變化而有身體不
適,則對生理日可能引起之症狀而言,應可屬於「廣義生理日」的認
定範圍。
三、基上,受僱者如確係因上開生理症狀致工作有困難時,得依性別工作
平等法規定請生理假。另,自 103 年 1 月 16 日性別工作平等法
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修正後,受僱者提出生理假申請時,無需提出
證明文件,併予重申。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